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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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小字第347號
原 告 丙○○
17號
被 告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2140元,嗣被
告異議而視同起訴。然查,本件裁判費應徵1000元,原告未
據繳足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以裁定請原
告於7日內補繳之,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1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納,其訴即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