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46號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蕭呈芳
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王韋迪
被告 王宣淇
訴訟代理人 王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王韋迪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王韋迪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王韋迪如以新臺幣5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合 計 5,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