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262號

原告 郭哲銘

被告陳 昱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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