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07號

原告 吳蓁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仁興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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