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7號原告 何俊宏 即亞昕商行被告 賴昱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3月29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 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38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