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何牧珉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北市士林區公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判決及109年3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查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廖引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