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1號再審原告 鄭貴方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
何姿穎 律師 陳漢笙 律師再審被告 潘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108年度簡上字第1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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