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聯網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慧棱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 律師被告頎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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