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國祥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