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五三號
原告甲○○
身分證被告乙○○住苗栗
身分證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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