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八О號
原告丙○○○
甲○○丁○○被告乙○○
戊○○己○○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楊台清法官林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