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二四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起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件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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