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二一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給字第二0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判決(八十七年易字第二二一五號),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三年三月間起更犯贓物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二三三號),並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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