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九六號),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應係第九十二條)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該撤回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