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0六九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臺興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孫臺興因過失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年肆月;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孫臺興因過失致死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過失致死部分所諭知之緩刑宣告,業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裁定撤銷)。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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