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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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陳麗英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秀蕙 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