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虎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賴淑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以中華
民國102年10月4日102年度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
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媒合性交易,處拘留壹日,併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102年10月1日20時10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鎮○○路○○巷○○○○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甲○○媒合 紀美華郭芳男 以新臺幣1,300
元之代價從事性交易,而於紀美華與郭芳男完成性交
易後,為警查獲上情。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可為證明: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紀美華與郭芳男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㈣現場照片8張。
㈤扣案已使用過之保險套1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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