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39號上訴人 劉惠文 上列當事人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二十二萬九千九百九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四千六百十五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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