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37號聲請人 李昭青 送達代收人 李佩君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永青不動產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