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76號原告 褚善弘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區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被告 許隆德 基隆市○○區○○街○○○號被告 許隆濤 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1樓被告 許隆瀛 基隆市○○區○○路○○巷○○○弄○○號被告 許隆盛 基隆市○○區○○街125之2號被告 謝許麗珍 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被告 許麗紅 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被告 許麗貞 (不詳)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乃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之規定起訴。而查,原告所主張之二筆土地上之地上權,依其占用面積計算之地價合計為0000000元【計算式:系爭163之1、163之4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38400元×67.01㎡=257318元,0000000×2筆=0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伍佰壹拾肆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