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354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秀珍
選任辯護人黃勃橖律師
一、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關於:
⑴臺南市○○區○○路000號住處前騎樓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所規定之道路」。
⑵被告是否有辯護意旨所稱「主觀上誤認警察執行職務違法」而得阻卻故意。
等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將依職權函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2918號(被告前於113年8月16日在騎樓停車遭告發裁罰)事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庭君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