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354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秀珍

選任辯護人黃勃橖律師

一、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關於:

⑴臺南市○○區○○路000號住處前騎樓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所規定之道路」。

⑵被告是否有辯護意旨所稱「主觀上誤認警察執行職務違法」而得阻卻故意。

等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將依職權函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2918號(被告前於113年8月16日在騎樓停車遭告發裁罰)事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庭君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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