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家輝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輝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家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各罪之關係(即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空之密接程度)及刑罰邊際效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侵占

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0年間-112/07/30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646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92號

113/07/29

同左

113/07/29

臺南地檢113年罰執字第692號(已執畢)

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08/03-111/08/22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804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25號

114/02/27

同左

114/02/27

臺南地檢114年執字第2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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