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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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原告 張美雲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黃朗倩 律師被告 賴文德
林福益 (即 林見二 之繼承人) 林麗華 (即林見二之繼承人) 林素葉 (即林見二之繼承人) 林素珠 (即林見二之繼承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 律師複代理人 劉興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