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2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坤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坤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坤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4月確定在案,並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4月、4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2394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以100年度訴字第89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97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8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其前開各案之罪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受刑人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與本院前開裁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等各節,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於101年6月3日入監,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8月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7月17日。法務部矯正署乃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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