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毒抗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一一八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第一0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未吸食安非他命,而抗告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服用多種減肥藥凡舒寶(白色藥丸,該減肥藥均已吃完),是否有安非他命成分,未獲可知,為此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云云。
二、原裁定以:受處分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八五五一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戒治所,惟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行為,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三、經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於保護管束期間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九十年一月四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接受採尿檢驗,其尿液檢驗結果均判定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編號KH二000C0000000號、九十年一月十六日編號KZ000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書共二份在卷可稽(見八十九年戒執護字第一九四0號影卷第三十六頁、第四十頁)。又按部分成藥之服食,可在尿液測試中產生偽陽性安非他命反應,但如用精密儀器分析,將可排除偽陽性之可能,而得到正確答案,目前最常用之確認方法為氣相層析質譜儀,以該儀器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八十三年四月七日(83)北總內字第三0五函文意旨可參,而本件前開驗尿結果認定,即係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資為檢驗方法,依上開說明,應無錯誤之可能,且抗告人所陳其所服用之藥品均已用罄,則其是否確曾服用上開藥品及該藥品服用後是否尿液可能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各情,已乏事證可供調查。是原審依法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核並無不合,本件抗告意旨仍執前詞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非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陳啟造法官張意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慧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