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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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13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被   告  林品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查得被告林品吟其他應受送達地址,故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詹于君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 桃小 字第 2139 號裁定(109.01.1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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