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日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清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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