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解聘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38號聲請人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郭承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 呂君毅 間請求確認解聘無效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叄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李錦美法官鄭純惠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