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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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036號上訴人 蔡丁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蔡丁志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