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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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2號聲明人 李健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91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健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59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提出「刑事再議聲請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劉興浪法官林靜芬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