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勤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勇元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鄭焜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焜煜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上訴人
即原告對本院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
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
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
達證書、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
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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