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85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
點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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