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340號原告 李肅之 被告 黃智祥 上列被告因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法官林莆晉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鍾巧俞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