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甲○○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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