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93年度訴字第1561號、93年度簡字第2738號判決各1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本院93年度訴字第1561號判決另宣告被告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前開2罪僅宣告1罰金刑,而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核與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不符,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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