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搶奪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理由受刑人甲○○因搶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分別以94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及93年度訴字第31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3月及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素徵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