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7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07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11月21日本院92年度裁字第166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2年度裁字第1669號裁定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其於90年4月26日警方訊問時,稱:「...營利事業名稱為悅氏遊藝場,...所申請之電子遊藝場營業級別證為悅氏遊藝場」等語,此係受警方之問訊所誤導,惟此亦未顯示悅氏遊藝場已盤讓他人之事實,且亦無法明確表達為警查獲涉及賭博行為當時係以悅氏遊藝場對外營業,且觀之警訊筆錄均與悅氏遊藝場無涉,相對人指稱本案主體係悅氏遊藝場,難令人信服云云。經核聲請人上開意旨,僅重申悅氏遊藝場未涉及賭博情事,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鄭淑貞法官黃淑玲法官侯東昇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王褔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