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096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淑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淑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夏堇盆栽貳株、聖誕紅盆栽貳株、石竹盆栽壹株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監視器影像光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淑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3次竊盜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擅自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竊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品已部分返還告訴代理人(詳後述),有贓物具領保管單在卷足憑(見警卷第13頁),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竊得財物之種類及價值,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竊得之薄荷盆栽1株、夏堇盆栽2株、檸檬百里香盆栽1株、聖誕紅盆栽2株、石竹盆栽1株,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其中薄荷盆栽1株、檸檬百里香盆栽1株已發還由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其餘夏堇盆栽2株、聖誕紅盆栽2株、石竹盆栽1株,未據扣案,且迄今未返還亦未為賠償,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825號

  被   告 賴淑玲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淑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27日13時10分許、3月16日16時30分許、3月20日14時31分許,在 黃雅燕 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一嶼所在婚宴會館」(下稱一嶼會館)內,徒手竊取會館放置於走廊之薄荷盆栽1株、夏堇盆栽2株、檸檬百里香盆栽1株、聖誕紅盆栽2株、石竹盆栽1株(價值共新臺幣810元),並放在紙箱內得手離去。嗣經一嶼會館員工調閱監視器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始知上情,賴淑玲於114年3月29日歸還薄荷盆栽、檸檬百里香盆栽各1株。

二、案經黃雅燕委請 陳昀粮 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淑玲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昀粮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14張、被告所歸還盆栽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之財物,未據扣案,且尚未返還告訴人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郭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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