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樓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4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麻將牌壹副、抽頭金
新台幣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
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
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暫不執行
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68條、第41條第1項、第74
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夏珍珍
附錄法條:
刑法第26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