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95年3月27日16時20分駕駛車
號0000-00車(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新營市○○路急水溪
橋上由北向南,因在前方有一隻小貓仔由左向右慢慢過,原
告在前方看到後就開始減速至30-40時速公里,當要過小貓
處,小貓突然停在行駛車道中間,原告緊急剎車,而後方被
告車因未保持行駛安全距離故追撞原告車,又系爭車輛修理
費為新台幣(下同)44678元,爰起訴請求被告賠償44678元
等情。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係訴外人緯山
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一節,業經原告自承在卷可按,並有原告
所提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原告既非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
,則縱或該車於本件事故受有損害,原告仍無車輛所有權受
損之情事,則其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理費,尚屬無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