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飛龍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2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6月13日下午3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調解室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志豪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飛龍 到
被 告 甲○○ 到
調 解 委 員 劉良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試勸讓步,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劉良明
報知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移付調解成立並請求退費。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下。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零柒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給付方法如下:於九十五年七
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
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