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高志明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二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高志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高志明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