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勞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毛志源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洪培睿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