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勞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勞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再字第3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毛志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因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然此部分依法係由最高法院管轄,抗告人應於最高法院就此部分為裁定後,如准予訴訟救助,則抗告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若經駁回,抗告人則應於訴訟救助裁定駁回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上開抗告費,逾期即駁回其抗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洪培睿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旭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