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李泉聲 被告丙○○
甲○○ 陳柏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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