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0號
原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癸雄 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內湖區及台北縣板橋市,侵權行為地則在台北市○○路及台北市○○○路,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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