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瑞樺企業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五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佰零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