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23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與第二級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貳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驗餘合計淨重零點伍肆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360號被告黃士庭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分別含袋重0.29公克、0.66公克,詳該署104年度安保字第612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合計淨重0.5413公克),有該院104年8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104年度毒偵字第2360號偵查卷第30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再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3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2個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