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71號原告詠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 律師
楊淑惠 律師被告臺南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訴訟代理人丙○○
戊○○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