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8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送達代收人  陳素綾
被   告  林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及被告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
記載,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鄉○○路○段○○○號附880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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